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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商业秘密制假售假 多重罪责下的法律风险

窃取商业秘密制假售假 多重罪责下的法律风险

在商业活动中,如果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利用该秘密制造、销售假冒产品,其行为通常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追责,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与行政责任。以下将对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一、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

1. 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处的“使用”即包括用于生产制造与销售。因此,窃取并使用商业秘密制造产品,是此罪的核心行为之一。

2. 假冒注册商标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如果行为人在其制造、销售的假冒产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则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践中,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往往同时伴随着假冒知名品牌商标的行为。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此罪。如果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制造出的产品本身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可能同时构成此罪。

刑事责任关系:上述罪名可能基于同一系列行为而同时成立,司法实践中可能根据具体情节,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例如,窃取商业秘密是手段,制造假冒产品是目的,若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则可能被认定构成牵连犯或实质的数罪。

二、民事侵权责任

权利人(商业秘密持有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

  • 停止侵害,即立即停止使用商业秘密、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 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法定赔偿(最高五百万元)确定;
  • 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费)。

三、行政违法责任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市场监管局)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措施包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 处以罚款(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的罚款额最高可达五百万元);
  • 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四、对“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特别警示

从事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尤其需要警惕法律风险:

  1. 审慎审查义务: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公司注册、产品上市、专利申请等业务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明知或应知客户提供的技术信息、配方、客户名单等属于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仍协助其完成相关手续,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甚至成为共犯。
  2. 合规经营:服务提供者自身不得利用工作中接触到的客户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帮助客户实施制假售假行为。
  3. 合同约束: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要求客户承诺其提供的材料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以规避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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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销售假冒产品,绝非简单的“商业模仿”,而是一条踩踏刑法、民法、行政法多条红线的危险之路。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制裁、高额民事赔偿和严厉行政处罚的三重打击。对于商业服务从业者而言,强化法律意识、坚守职业底线、做好风险隔离,是保障自身业务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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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23: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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